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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刘因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刘负全责。车辆维修期间,前方车主因工作需要,支付2000元租用了一辆同级别代步车,要求大刘一并赔偿。大刘除承担修车费用外,还需要赔偿这笔租车费吗?
——需要赔偿,但应当以合理必要为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大刘驾车追尾导致前方车辆受损,应当对该车主维修期间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判定租车费是否合理,不能简单地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而是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一般档次车辆、平均市场价格作为标准。
来源 58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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